养宠纠纷 | 找人上门喂猫,猫被放跑了,没签合同还能索赔吗?


暑假旅游期间,很多铲屎官会找上门喂养帮忙照看宠物,但由于市场不规范,很多上门喂养是个人接单,仅仅在微信上完成事项的沟通。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是上门喂养人的过失,在上门过程中放跑了猫猫/狗狗导致宠物走失,依照什么法律依据索赔呢?如果对方一口咬定双方没有纸质合同,是不是只能“自认倒霉”?

一、没签纸质合同,法律管不管?
当然管!根据《民法典》,无论是微信聊天、闲鱼沟通,甚至口头约定,只要双方说好了“干什么活、给多少钱”,法律合同就已经成立了。即便对方是个人接单,在双方明确约定好所有事项后,就达成了有偿的委托合同关系。
在此前提下,上门喂养人作为受托人,应当履行妥善照顾宠物、保证宠物的安全的义务(包括妥善关门窗、遛狗栓绳、防止宠物走失等),如果是上门喂养人的过失而导致宠物跑丢,则属于合同违约行为,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不过如果是找熟人、朋友帮忙免费上门喂养,双方达成的是无偿的委托合同关系,那么仅仅在朋友是故意或者有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才能向其主张赔偿。

二.可以主张赔偿哪些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577条和第584条关于合同违约责任的规定,如果上门喂养人的过错导致宠物跑丢,可以主张以下赔偿:
1. 退还服务费:喂养人将宠物弄丢,属于对委托合同的根本违约,可要求其退还全部服务费,若还未付费,则可以不支付该笔费用。
2. 赔偿实际损失:若宠物跑丢但事后寻回了,可以主张让喂养人支付寻宠期间的开销,例如寻宠团队服务费、打印传单海报的支出。若宠物跑丢无法找回,则可以按宠物的市场价值主张赔偿金。
3. 精神损失费:因为宠物长期陪伴,具有极高的情感价值,在司法实践中,喂养人的违约行为同时也构成了对“特定人格物权益”的侵权,可以尝试向法院主张精神损失费。虽然目前对宠物的精神损失赔偿尚未有明确统一的判决方案,但已经出现了少数判例支持了主张。例如2023年西安市碑林区法院在宠物寄养死亡案件中,判决支持了3000元的精神损失费。
三.找人上门喂养,怎么保障利益
1. 做好沟通留痕:无论是聊天记录还是电话沟通,都要在沟通中体现明确委托事项和价格,例如发送总结性的文字,或在语音沟通中录音,表达:“X年X月X日到X年X月X日期间,每日上门喂养照看,事项包括喂食、陪玩、铲屎、换水等,上门喂养费用为XX元”,对方有明确的确认答复后,即形成了明确的有偿委托法律合同关系,有了救济的基础。
2. 安装摄像头:对上门喂养人的喂养行为进行监控录像记录,如若喂养人的过失导致宠物丢失,该记录则是对方过错的确凿证据,可以此主张对方承担过错责任。否则可能会面临难以认定对方过错,导致无法追偿的情况。

对于铲屎官来说,猫猫/狗狗不仅是财产,更是不可替代的家人。找上门喂养时,多留一句确认、多开一个监控,防患于未然,才是对宠物真正的负责。希望大家永远用不上这些维权知识,所有的毛孩子都能平平安安等主人回家。


作者简介
陈雨濛,浙江君循律师事务所主任助理,知识产权业务部副主任,毕业于浙江大学。曾有网易游戏任职六年运营、MCN机构孵化百万账号经历,精通互联网、电商、MCN业务逻辑,擅长互联网法、娱乐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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