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卫彪律师主讲《涉外汇型非法经营罪的模式及辩点剖析》

 

 

—君循律堂第4期—

 

 

君/子/守/正·循/道/致/和

涉外汇型非法经营罪的模式及辩点剖析

 

 

引言

 

我国实行严格的外汇管制,未经国家外汇管理部门许可,在外币与本币之间进行资金兑换的行为属于非法买卖外汇。近年来,外汇掮客、地下钱庄等借助虚拟币、境外空壳公司等载体、渠道,非法买卖外汇,对我国正常外汇秩序造成较大冲击。

为依法打击非法买卖外汇等犯罪,维护国家外汇管理秩序,今日我所管委会副主任李卫彪律师为大家讲解《涉外汇型非法经营罪的模式及辩点剖析》。本次李律师从相关概念及立法沿革、模式及案例概况以及路径及辩护要点三方面来为大家讲解涉外汇型非法经营罪。

 

非法经营罪量刑标准

 

PART 01

 
 

 

《刑法》第225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非法买卖外汇概念

 

PART 02

 
 

 

非法买卖外汇是指行为人在没有经过国家批准备案的外汇经营场所,非法从事买入、卖出或买卖外汇的行为。

刑法上的非法买卖外汇,通常指扰乱国家金融秩序,倒卖倒卖外汇和变相买卖外汇,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且主观上具有营利目的的行为。

 

 

李律师详细讲解私自买卖外汇、变相买卖外汇、倒买倒卖外汇、非法介绍买卖外汇四种非法买卖外汇模式,并对《外汇管理条例》规定的模式与刑法所规制的模式进行了区分。同时,针对非法经营罪的构罪要件,包括“违反国家规定”、“具有营利目的”等进行了详细展开,并通过赵某等人被判非法经营罪等典型案例案剖析以虚拟货币为媒介,通过提供跨境兑换及支付服务赚取汇率差盈利,实现人民币与外汇兑换的行为,属变相买卖外汇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为获取非法利益,居间介绍客户与地下钱庄完成非法买卖外汇交易,独立构成非法经营罪。

 

 

同时,李律师结合自身所办案件,针对A某、B某等人在境外依法设立某换汇平台,撮合平台用户之间的外汇兑换匹配交易,并以充值形式收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此种行为属于何种非法买卖外汇模式?是否属于非法介绍买卖外汇?是否触犯了刑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处理结果为某检察院对B某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其中本案的关键辩点在于1、该新型模式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存疑。2、《起诉意见书》认定非法换汇金额1亿美元,证据不足。3、B某具有自首情节。4、B某系从犯(不起诉决定书最终认定邓某系从犯)。5、B某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赃。6、从民营企业保护政策角度进行辩护。

  辩护路径  

 

最后,李卫彪律师为大家提供四个方面的辩护路径分别为定性之辩、数额之辩、主从犯之辩以及犯罪情节之辩,并总结在涉外汇类非法经营案件中常见的辩护特点:以取保候审为起点,为案件走向定基础;以构成要件为重点,为案件性质定疑问;以证据不足为攻击点,为案件量刑定空间;以量刑情节为突破点,为案件结果定全局。

 

本次讲座总点评人我所管委会主任王官律师结合自身过往所办案件对律师辩护方法进行了总结,提出类似案件的辩护建议:首先,办案要透过现象看本质,掌握影响案件定罪量刑的实质性因素有哪些;其次,借鉴科学实验方法“大胆假设,小心求证”,尽可能找出可以佐证自身观点的证据材料、法律法规等;最后,王官律师提出“四定”辩护法,即定性(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数罪与一罪)、定量(涉案金额、违法所得)、定时(参与犯罪的时间,退出时间)、定情节(从轻、减轻等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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