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伟红律师主讲《实务担保制度法律解读与案例分析》

 

引言

 

 

时代纷繁发展,我国市场经济建设逐年完善。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担保是现代信用经济的重要工具,与商事交易相伴相生。担保制度,担保制度是保障债权实现的重要制度,承担着维护交易安全、降低交易风险的重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配套司法解释的颁布,对担保制度做出了许多重大改变和完善。

 

2024年5月29日,浙江君循律师事务所邀请北京中凯(杭州)律师事务所徐伟红律师,为君循所带来担保制度的实务分享。

 

为厘清审判思路,徐律师结合实务经验,通过案例分析的方式为我们介绍了公司对外担保案件应坚持的基本裁判思路,依次讲述了担保合同效力的从属性的例外情形、越权担保、债务加入、公司对外担保的例外情形、最高额担保、新贷还旧贷、管辖问题、债务人破产情形的处理、起诉后撤回的法律后果。

 

 

 

 
 

 

 

 

越权担保

 

 

是否构成越权担保,先看有无决议:有决议看是否为适格决议;出现有决议但不是适格决议或形式上有决议,但该决议是伪造变造的,构成越权代表,此时看相对人是否善意。若为善意则构成表见代理,等同于有效担保,公司承担责任。若为非善意,即决议不发生效力,公司不承担担保责任但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最高额担保

 

 

最高额担保应当遵循当事人约定优先原则。实务审查中,应当先审查是否有约定;有约定的,则审查约定。如果约定了最高债权限额仅为本金最高限额,则主债权产生的利息等不能计入最高债权限额之中;如果利息等未排除在担保责任范围之外,则应承担担保责任。没有约定的,则应当认定主债权及其从债权应纳入最高债权限额。当然登记优先原则也应当同时遵循,若登记的与约定的最高债权额不一致的,应以登记的范围确定。

 

 

债务人破产情形

 

 

债权人依法申报债权的同时,可以向担保人主张担保责任。债务人破产并不意味着担保责任免除。担保人担心债务人破产后,自己的权利无法得到保障,事实上,法律也给担保人提供了救济途径,担保人清偿债权人的全部债权后,可以代替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受偿。

 

徐律师根据法律规定、结合其自身承办的案例,以案说法,深入浅出地向大家介绍民法典颁发后担保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变化及诉讼思路,着重就最高额担保及新贷还旧贷等法律问题展开分析,分别就代表债权人及保证人的身份如何去剖析、准备案件。

 

 

该课件的分享对于未接触过商事案件的律师及实习律师是一个很大的启发,对于一直在办理商事案件的律师们也获益匪浅。

 

 

课程分享结束后,在场听课律师均向徐律师提出相应的问题,徐律师逐一进行解答,最后由君循所副主任金敬选律师作总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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