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起关于油罐车在完成煤油运输后未清洗直接用于食用油运输的报道,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这一事件不仅触动了公众对食品安全的敏感神经,也将食品存储、运输环节的监管问题推向了风口浪尖。尽管涉事企业通过官方微博发布了全面排查的公告,但广大网友对此似乎并不买账。在悲愤之余,我们不妨先从法律法规角度,评判一下该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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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食用植物油散装运输规范》(GB/T 30354-2013)之规定,运输食用植物油应使用专用容器,并且在装入前需确保容器的清洁与干燥。现实情况却是,一些运输公司为了节省费用,不顾食品安全,直接混用油罐车,将本应专用于非食品类液体的运输工具用于食用油运输。这种行为,无疑在公众的饮食安全上埋下了一枚定时炸弹。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六款规定,储存、运输、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储存、运输。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于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将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令人担忧的是,长久以来,监管部门竟然未能有效阻止这一行为的发生。这不禁让人质疑,企业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是否形同虚设,是否真正将消费者的健康放在首位?食品安全无小事,任何环节的疏忽都可能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央视网的评论一针见血地指出,这种混装行为“形同投毒”,绝非危言耸听。煤质油中的有害物质一旦残留在食用油中,将直接威胁到消费者的身体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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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毒理学和药理学》等多份文献介绍,工业煤油具备亲脂性,因此接触可出现皮炎甚至烧伤,而长期吸入可导致肺损伤。煤油还含有金属,苯和甲苯等芳环化合物,存在致癌等相关慢性毒性。食品安全博士、上海市食品安全研究会专家组成员刘少伟在《中国新闻周刊》介绍,煤制油属于化工产品,含有重金属和苯等化工原料,装化工原料再装食用油不可避免会有残留,长期摄入含有这些化工残留的食用油,可能导致人体中毒,出现恶心、呕吐、腹泻等症状,甚至对肝脏、肾脏等器官造成不可逆的损害,但消费者很难分辨出来。
我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是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将受到严厉的刑事处罚,包括有期徒刑、罚金,甚至无期徒刑和死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两高《关于办理食品安全刑事犯罪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在食品生产、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等,造成食品被污染,将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或者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进行处罚。
若后续调查结果如前述专家所言,可认定“装化工原料再装食用油”系“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应对相关涉案法人单位、个人追究刑事责任。对食品安全的严格约束是维护公众健康和社会稳定的基石。因此,任何涉及食品安全的案件都应当被严肃处理,绝不姑息。法律的威严和公正必须体现在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零容忍上,通过严厉的刑事处罚,形成有效的震慑力,确保食品生产、加工、储存、运输、销售等各个环节都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从而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我们不妨回顾一下十几年前我国食品安全领域中的另一起重大案件:2007年底,三鹿集团开始接到偏远地区反映,称食用其婴幼儿奶粉后,婴儿出现尿液中有颗粒现象。尽管问题初现端倪,但三鹿集团并未及时向公众披露这一信息,甚至试图通过更换包装和新标识进行促销,以回收受污染的产品,导致问题进一步恶化。截至2008年6月中旬,三鹿集团又收到多名婴幼儿患肾结石的信息,这一情况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直到2008年9月,新华社首次公开披露了“三聚氰胺”事件,三鹿奶粉问题才全面曝光。当晚,三鹿集团承认奶粉中添加了三聚氰胺,并宣布召回受污染的奶粉。2008年9月17日,三鹿集团董事长、总经理田文华被免职,并随后遭到刑事拘留。石家庄中院法院以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田文华无期徒刑,终身剥夺政治权利;三鹿集团高层管理人员王玉良、杭志奇、吴聚生则分别被判有期徒刑15年、8年、5年。此外,奶贩张玉军和原奶收购商耿金平也因涉及此事件而被判处死刑。这一事件导致全国近30万名婴幼儿患病,其中一些甚至不幸死亡,给受害者和家庭带来了巨大的痛苦和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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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9日,针对媒体反映的“罐车运输食用油乱象问题”,国务院食安办高度重视,组织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粮食和储备局等部门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成立联合调查组彻查食用油罐车运输环节有关问题。对于违法企业和相关责任人,将依法严惩、绝不姑息。同时举一反三,组织开展食用油风险隐患专项排查。调查处置结果将及时公布。
最后,我们期待有关部门能就此事展开严格调查,严肃处理涉事企业、个人的违法犯罪行为,并对相关监管部门的不作为进行问责,乃至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真正通过“雷霆手段”,坚决捍卫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
王官律师,浙江君循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浙江省监察法学研究会理事,浙江师范大学法学院实务导师,司法部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库成员。
王官律师毕业于浙江大学法学院,先后从事国家公诉人、某市中院法官等工作,2015年转岗律师工作。执业以来,王官律师办理了大量刑事案件,包括在全省乃至全国有重大影响力的案件,所办诸多案件取得了撤案、不起诉、缓刑、二审改判等良好效果。
李翔,浙江君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曾于大型互联网企业、国有券商从事运营、金融、法律类相关工作,具备证券、期货执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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